2、分居法律规范的域外经验
分居(Separation),亦称别居或分床分食规范,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状况下,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规范。分居起来自于欧洲中世纪宗教法,西方国家认同的分居大致有三种:一为裁判分居,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并经法院判令分居,缘由一般与离婚相同,亦许可诸如因每人格、经济上的事由,或因一同生活而受紧急风险等不可以与配偶同居的正当理由。二为协议分居,是指夫妻可以契约方法约定分居,约定免除同居义务及分居时的有关权利义务。三为事实上的分居,指当事人既有客观的分居状况,又有主观上的分居愿望,但多数立法例否认事实上的分居。
外国法律对分居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:
(一)暂时免除夫妻之间法律上的同居义务,在此期间双方个别居住,即便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,也无须一同处置家庭事务,没有两性生活;
(二)终止夫妻之间原有些家事代理权,但若第三人不知情,该夫妻仍就平时家务互为代理人;
(三)分居时的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,以杜绝对外买卖的困扰,保护善意第三人;
(四)法律上的夫妻扶养义务不可以免除;
(五)关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(监护)和抚养准用离结婚以后的亲权及抚养的有关规定。
3、设立夫妻分居规范之意义
夫妻分居规范的设立,可达成的法律功能有:
1.易于认定当事人是不是分居与分居时间,给审判提供客观标准,防止当事人多次重复诉讼,提升审判工作效率。
2.分居宣告明确了分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,确认了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。
3.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提供正当渠道的解脱,婚内强奸的法律困惑将没有。
4.对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。
5.分居规范的设立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,终结了分居的夫妻双方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状况,使当事人从重复诉讼的怪圈中挣脱出来。
4、夫妻分居规范之立法构想
为进一步健全国内婚姻法,提升离婚案件审判水平与效率,保护婚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理性构造夫妻分居规范实有必要。具体设想为:
1.编排在婚姻法第四章,章名定为:离婚与分居。
2.需要由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。鉴于宣告分居涉及子女抚养、财产权益等多方面权利,且对外具备公示效力,最好由人民法院直同意理、裁判,并赋予国家强制实行力。
3.宣告夫妻分居案件适用特别程序,实行一审终审、独任审判、30日内审结。
4.明示分居的原因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夫妻分居案件,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,查明双方客观上已处于分居状况,或双方主观上都具备分居的愿望,并筹备推行,应准予分居。
(1)与异性维持不正当往来的;
(2)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、丢弃家庭成员的;
(3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经规劝不改的;
(4)感情不和的;
(5)同居会危及一方或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情形。
5.分居的法律效力及于以下五个方面:
(1)暂停夫妻同居义务,暂停平时家务的相互代理权,停止两性生活。如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(2)分居期间子女出货一方行使监护权、抚育费的给付、探视权的行使比照离婚未来的有关规定。
(3)为防止争端,免除夫妻间相互扶养之义务。为填补扶养请求权的丧失,因分居而无自立生活能力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他方请求资助,经济帮助可以是短期的,也可以是一次性的。
(4)明确夫妻分别财产制,体现法律的严谨与公正。分居后双方当事人以各自的名义独立为经济行为,相应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,以保障善意第三人权益,维护买卖安全。
(5)分居宣告的判决书送达后夫妻仍继续同居,或者在分居90日内自愿恢复同居生活,则分居时间中断,重新计算;分居满2年构成离婚是什么原因。